太阳集团app首页基礎醫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10-21 發布人: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确保實驗室開展的各項工作能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運行,确保人身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1992年教育委員會令第20号)、《教育部關于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教技函〔2019〕36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8修訂版)、太阳集团app首页《學校實驗室和實訓場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2017年版)和《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2017年版),特編制本規定。

第二條 規定中的“實驗室”是指全院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學院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實驗室準入制度與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建設、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儀器設備安全管理、水電安全管理、安全設施管理、實驗室内務管理以及環境保護等多方面的工作。創建安全、衛生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直屬單位、研究所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院長、書記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院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分管副院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分級負責制。

第四條 各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豐富師生的安全知識,營造濃厚的實驗室安全校園文化氛圍,提高教職工學生安全意識。

第五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崗位評聘、晉職晉級、年度考核、評獎評優的重要指标之一,與學生評獎評優挂鈎,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六條 學院成立實驗室建設與安全管理委員會,由院長、書記擔任主任分管副院長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學院各單位主任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實驗室建設的工作計劃、建議和經費投入,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專業工作小組落實相關工作;全面貫徹落實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學院實驗室建設與安全工作方針和規劃;确定實驗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則,組織制定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章制度、責任體系和應急預案;督查和協調解決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定期、不定期組織或參與實驗室安全檢查,并将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通報有關職能部門,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七條 各系、直屬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其職責為:負責本/所安全責任體系的建立和規章制度(包括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實驗室準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設,組織、督促相關人員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組織、督促教師做好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的申報工作;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并組織落實安全隐患整改;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彙總、上報等工作。

第八條 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是直接安全管理人,其職責為:負責本實驗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實驗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帳(包括設備、試劑藥品、易燃易爆品、劇毒品、氣體鋼瓶、病原微生物台帳等);根據實驗危險等級情況,負責對本實驗用房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環保教育和培訓,對臨時來訪人員進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衛生和檢查,并組織落實安全隐患整改;結合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實驗用房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對實驗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負有責任。須遵循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教學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自我申報工作,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配合各級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的師生員工需接受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參加學校相關部門或所在院系組織的實驗室安全培訓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了解實驗室安全應急程序,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演練活動;知曉應急電話号碼、應急設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學生導師要提高實驗室安全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學生須嚴格遵守落實實驗室規章制度,配合實驗室管理工作。臨時來訪人員須遵守實驗室的安全規定。

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條 實驗室準入制度與項目安全審核制度

(一) 建立、落實實驗室準入制度。各單位需根據本學科和實驗室的特點,加強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實實驗室準入制度,通過學校組織的實驗室安全培訓考試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

(二) 建立科研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各單位要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科研項目進行審核,同時項目負責人在開題前将實驗開展中存在的危險因素上報學院安全管理委員會備案尤其面對承擔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項目從嚴進行審核和監管,其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

(三) 建立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各單位在申報或批準同意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或設施時,應建立好審核把關的工作流程,必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加強實驗室使用者和設計者、建設者之間的交流溝通,廣泛聽取意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規範要求設計、施工;項目建成後,須經安全驗收、并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維護單位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标準規定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産場所及其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購買、運輸、存貯、使用、生産、銷毀等過程。特别要加強氣體鋼瓶、劇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劑等的管理。

凡易燃、有毒氧化劑、腐蝕劑、麻醉劑等危險性藥品要設專櫃單獨存放。化學危險品在入庫前要驗收登記,入庫後要定期檢查,嚴格管理,做到五雙管理即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領料、雙人記帳、雙從把鎖。實驗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凡有危險性的實驗必須兩人以上進行,易産生有毒或刺激性氣體的實驗要在通風櫥内進行,不得讓非實驗人員操作,實驗人員不得擅離現場,實驗室要定期開窗透風。

有毒物質必須指定由專人保管,管理和使用人均需掌握有關安全知識。實驗後的有毒殘液要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規範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加強生物類實驗室安全的管理,責任到人;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

第十三條   輻射安全管理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各涉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在獲取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後方能開展相關工作;需加強涉輻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加強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規範涉輻廢棄物的處置。涉輻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1/年)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1/季)。

第十四條   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強實驗室排污處理裝置(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不得将實驗廢棄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當中;實驗廢棄物要實行分類存放,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标識,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定時送往相應的收集點,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聯系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嚴格按照國家環保部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一) 各單位要加強各類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定期維護、保養各種儀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等要有記錄。對高溫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尤其要加強管理;對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保證接地安全,并采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服役時間較長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隐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隐患。

(二) 各單位要加強儀器設備操作人員的業務和安全培訓,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國家規定的某些特殊儀器設備和崗位需實行上崗證制度。

(三) 對于自制自研設備,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并嚴格按照設計規範和國家相關标準進行設計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  水電安全管理

(一) 實驗室内應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必要的漏電保護器;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的用電功率和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

(二) 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闆和花線。

(三)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空調、計算機等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電熱器、飲水機一律不得開機過夜。

(四) 化學類實驗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電爐,如确因工作需要且無法用其它加熱設備替代時,可以在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的前提下向實驗室提出申請,經現場審核取得《明火電爐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五) 實驗室要杜絕自來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管的現象,要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化學冷卻冷凝系統的橡膠管等,避免發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況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條   安全設施管理

在實驗室的顯著位置配備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登記滅火器的有效性。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動所有消防器材的位置。具有潛在安全隐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建立實驗廢水處理系統,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八條   實驗室内務管理

(一) 每間實驗室應張貼安全标識。安全标識包括該實驗室整體安全等級、實驗室内存放的危險化學物品安全标識、生物安全标識、輻射安全标識等。

(二) 每個實驗用房必須落實安全責任人,各單位必須将實驗室名稱、責任人、有效聯系電話等信息填寫在學校統一制作的安全标識牌上,并張貼于實驗室的門上,便于督查和聯系。

(三) 實驗室應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要處理好實驗材料、實驗剩餘物和廢棄物,及時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實驗室堆放雜物。不得穿戴個人防護物品到達公共區域和使用公共設備,包括但不限于生活電梯、辦公室等。

(四) 實驗室必須妥善管理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和防盜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圍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五) 各單位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實驗室鑰匙的配發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鑰匙或借給他人使用;使用電子門禁的大樓和實驗室,必須對各類人員設置相應的權限,對門禁卡丢失、人員調動或離校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辦理報失或移交手續;各單位或各實驗大樓必須保留一套所有房間的備用鑰匙,由單位辦公室或大樓值班室保管,以備緊急之需。

(六) 嚴禁在實驗室區域吸煙、烹饪、用膳,不得讓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不得在實驗室内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等。

(七) 按照學科性質的不同需要,要給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勞保、防護用品,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八) 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時,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實驗的措施,并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

第十九條  對以上條款未涵蓋的實驗室安全工作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第四章實驗室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二十條   加強實驗室安全與衛生檢查

(一) 學院建立實驗室安全與衛生檢查制度,經常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督查。

(二) 學院各單位建立實驗室安全與衛生管理檢查台賬,記錄每次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和隐患進行梳理,分清責任并積極整改;每次檢查結束後,各單位須将檢查結果形成報告,報送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将予以網上通報。

(三) 學院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主動配合。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存在嚴重安全隐患的實驗室,學院将予以網上通報或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對于不整改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實驗室,将進行封門,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一條 安全隐患整改

發現實驗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發現嚴重安全隐患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隐患,須向學院、設備處報告,并采取措施積極進行整改。對安全隐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隐瞞不報或拖延上報。